2017年杭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6 22:2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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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杭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杭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 号)、《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项目,征地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被征收(用)的土地数量达到参保要求,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在册农业人员。

  2.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档次

  2015年7月1日后经核定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按32000元档次缴费,其中个人缴费标准22000元,政府补助标准10000 元,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38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个人不缴费的,政府补助3000元,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90元的生活补助费。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衔接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出国(境)人员,服刑在押期间人员等不列入衔接范围。

  (二)衔接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部分按办理折算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缴费年限往前推,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折算后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折算年限不足5年的,不足部分年限可按建政函〔2013〕138号文办理折算补缴。

  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规定折算后,其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专户余额和政府补助余额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文件实施前已按建政函〔2013〕138号文规定转换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上述衔接办法执行。

  (三)补缴标准和账户处理

  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自60周岁起,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缴费标准降低后,其个人账户按实际缴费计算。

  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的截止时间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月为准。

  (四)待遇享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其中,办理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各类社保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

  (五)其他规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被征地农民不愿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衔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应档次待遇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叠加享受(其中,女年满50周岁,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2017年杭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杭州被征地农民将不再有后顾之忧。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开始施行(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解决了2003年6月11日前办理农转非手续,且在劳动年龄内失地农民的“双低”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至此,杭州市区劳动年龄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实现了全

  覆盖。

  明确补贴对象

  近几年来,随着杭州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大,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随之增多。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前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解决了2003年6月11日后办理农转非手续且在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对2003年6月11日前办理农转非手续且在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出台了《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明确了补贴对象,即在2003年6月11日前办理农转非手续,且2003年6月11日在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补贴标准是,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70%后,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的30%。

  按“双低”标准参保

  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经济支付水平有限,杭州市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双低标准,对失地农民参保采用了多方筹资,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来讲,由财政补贴参保资金总额的30%,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剩余的70%。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是以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19%的比例为基数,一次性缴满15年。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按政策直接领取养老金。

  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或已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作为其基本生活的来源。

  这样,农民因国家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同时,得到了社会的保障,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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