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9 22:17: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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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海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海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据了解,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最终补贴金额以实际计发为准。

  据介绍,市县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根据补贴对象的参保情况做相应的处理:

  一、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二、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按照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据了解,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原办法领取待遇年龄的,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

  (1)尚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编制《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附件6,以下简称《转移明细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原基金转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基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原基金到账后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2017年海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到2007年底,全省被征地的农民累计达到25万人,而且这个数据还在逐年攀升,自2006年以来,我省每年新增被征地农民人数在2万人以上。”13日下午,在《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培训班上,省人劳厅副厅长李万一透露了这一新形势。

  “失地农民逐年增加,一方面说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等,就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农民失去赖以依存的土地后,他们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也失去保障,这些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并帮助解决。”省人劳厅社保一处处长龙小敏告诉海南日报记者,针对越来越突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我省制定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那么,哪些农民在《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参保农民有哪些义务、权利?又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龙小敏作了详细的解读,帮助失地农民兄弟更好地理解《办法》,积极参保,让自己的未来有更多合法保障。

  ●参保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的土地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农村家庭,其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民朋友要注意的是:我省在核定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样做是为了体现“广覆盖”的原则,同时照顾家庭成员中的外嫁女、入赘女婿以及入学、服兵役等人员的利益。

  ●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根据失去土地的不同情况,分为三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所以参保失地农民应缴的费用是:个人对应的缴费档次乘以180个月。

  ●缴费方式: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比例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支付。

  ●筹资比例和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个人缴费”的多方集资原则。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享受的养老保险权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供养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是说,根据《办法》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只要达到这个规定的年龄,从当年次月起,都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也根据失地情况不同分为三个档次:失地90%以上的,按低保标准100%支付;失地70%及以上不足90%的,按低保标准80%支付;失地50%及以上不足70%的,按低保标准60%支付。

  ●失地农民不愿参保怎么办?《办法》规定失地农民参保要坚持“自愿”原则,如果符合参保条件但个人不愿意参保的失地农民,本应由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不再支付给个人。

  此外,考虑到切实保障参保失地农民的权益,《办法》还对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继承、终止做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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