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积分入户如何申请及入户申请条件政策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20 12:56: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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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西藏积分入户如何申请及入户申请条件政策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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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制度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二)转业、复员、退伍(含志愿兵)军人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三)随军家属子女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签发的批复、《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落户。(四)购房者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五)投资兴办实业者凡在我区城市(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者和被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六)夫妻投靠凡与我区城镇人口结婚的农业人口,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产权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在该城市(城镇)落户。(七)弃婴凭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八)超计划生育子女凭其父母亲《户口簿》、结婚证、落户地街办(乡、镇)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可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九)父母投靠子女凡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50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区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镇落户。(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凡大、中专院校毕业被西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落户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十一)干部、职工调动凡在西藏自治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和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和填写调动登记表的规定。(十二)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十三)16周岁以下旁系亲属的迁户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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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情况可予姓名的变更、更正: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在校生班级有重名的;或者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审批手续: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班级有重名的、名字中有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依据学校出具的有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时签名同意变更的申请书;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依据原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予以更改。下列情况不予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审批程序:学龄前儿童变更、更正姓名,由派出所审核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未满18周岁变更、更正姓名,由派出所审核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2、出生日期的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的;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审批手续:审批更正出生日期应当依据《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审批程序:更正出生日期由派出所审核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连同相关手续一并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由负责户政工作的领导审批。3、变更、更正籍贯的:原则上不予更改。但户口登记中的籍贯与相关的历史记载不一致的,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籍贯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审批程序:本人祖父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原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材料,由其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形成调查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由主管领导审批更正。4、特殊情况申请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的审批居民姓名、出生日期与本人相关历史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如确有正当理由需更正的,应由原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材料,由其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形成调查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由主管领导审批更正。5、变更、更正民族依据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可由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6、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登记中的户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兵役情况等项目的变更、更正由派出所根据变化情况依据有关证明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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