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医疗过错鉴定费用及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22 10:23: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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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云南省医疗纠纷新规定,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布 4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2017年云南省医疗过错鉴定费用及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省卫生厅专家表示,从全国范围讲,目前国内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奇缺,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疗安全制度不能完全落实,医疗事故防范不足,有的医疗纠纷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理而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的发布、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法律层面加以规范。该《条例》围绕我省医疗资源设置、规范执业、维护医患权益、加强行业监管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亮点围观

  亮点一:明确解决医疗纠纷4个途径6个禁止

  针对医疗纠纷这一突出的问题,《条例》对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设置了专章进行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有4个方面的解决途径,即:

  1.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2.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为保证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条例》还明确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1.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3.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4.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5.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6.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亮点二:支持医师多点执业

  因为体制的问题,长期以来部分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持保守态度,为确实解决患者 “看病难”、“找好医生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前,我省根据原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已在昆明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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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优先配置社会医疗机构

  大力发展民营医疗事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活水”,是助推全省卫生事业实现新跨越的重要动力。我省积极消除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壁垒,从实行税收优惠、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市场格局,积极促进民营医疗事业实现新突破。

  我省此次在《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这与国家政策是一致的。

  要发展民营医院,首先要让民营医院有足够的可发展空间,让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者有机会进入。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社会资本投资办医院,一律准予设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疗机构,新建专科医院应有利于弥补现有医疗机构专科服务技术和力量的不足。

  延伸阅读

  一、医疗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

  【赔偿标准】: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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