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医院给病人打过期吊瓶,护士称没关系,官方正在调查

发布时间:2017-01-23 09:21: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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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某医院给病人打过期吊瓶,护士称没关系,官方正在调查,一起来看看。

  017年1月17日,王女士的母亲因脑供血不足进入莱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医生给王老太开具了“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连续输液5天后,王女士竟发现输液袋保质期已过期两个月,而在翻查当天已经打完的其他输液袋,王女士又发现一包保质期已过近2年的输液袋。而更让王女士气愤的是,当她询问护士怎么回事时,“她们居然说注射过期药品也没有关系。” 目前,王女士已将此事投诉至莱西市卫生局与食药局,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患者被输了过期的输液袋

  近日,感到头晕恶心的王老太,在家人的陪护下来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进行就诊,经医生诊断,王老太是因“脑供血不足”导致,随后在医生的建议下,王老太进入神经内科病房住院输液治疗。

  接下来的5天,王老太一直输液一种名为“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输液袋。“每天母亲都输4袋,而在第五天我却发现输液袋过了保质期的。”王女士称,当天因母亲的输液袋即将输完,在叫医生拔针时,她无意间发现输液袋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5日,“已经过期近2个月了!”而在察看其他当天输完的输液袋时,她竟又发现一袋已过保质期的输液袋,而更可怕的是该袋输液袋有效期为2015年3月,“也就是说我母亲不止被输液了一袋过期两个月的葡萄萄氯化钠注射液,还被输液了一袋过了近两年保质期的吊瓶。”

  被震惊的王女士立即叫来了护士和科室主任询问,“但护士和科室主任却称注射过期药品也没有关系。虽然医护人员有过失,但并没有对我母亲造成什么影响。”对于医生的说法,王女士并不认可,“难道非要人死了才算严重影响吗?”

  此事医患办在处理

  王女士告诉信网,目前母亲仍在医院住院当中,但已停止一切输液治疗,只服用医生开具的药品。“自从母亲知道被输液了过期的输液袋,就一直很担心,血压不止升高,心里还总觉得自己会受伤害,吃也吃不好,睡更是睡不香。”

  王女士称,因母亲住的是神经内科多人病房,她怀疑还有其他患者被注射了过期的“输液袋”。“一个综合性的二级甲等医院,为什么会有过期2个月乃至2年的输液袋流通在病房中?注射前医护人员是如何对药品进行检查?我母亲到底被注射了多少过期输液袋?还有多少患者在无意间被注射了过期的输液袋?”这些疑问在王女士的心中久久不能散去。

  针对此事目前王女士仍在与莱西人民医院协商当中,但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母亲60多岁了,我现在很担心她的身体,我希望医院尽快给我一个答复,然后给我母亲全身进行体检,并出具对此事的调查情况说明和书面道歉声明,除此之外承诺出台查改措施不再出现相同的问题。”

  过期的“输液袋”到底是怎么出现在莱西人民医院?又如何被使用到王女士母亲身上。1月22日,信网多次联系莱西人民医院院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此事是医患办在处理,但信网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拨打医患办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当信网表达是否可以由院办转达信网联系方式,让医患办联系信网,却遭到了该工作人员的一口回绝。“有事明天上班再打医患办电话。”

  律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表示,“针对此事,首先患者需向卫生局和食药局进行投诉,借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其次找一个政府部门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察看输液袋是否过期,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如果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则需要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根据鉴定结果走司法途径起诉医院。”

  目前,王女士已将此事投诉至莱西市卫生局与食药局,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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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被作为特定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诉讼中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程序和侵权程序。因此,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只有医疗纠纷鉴定了。

  相同点

  第一,都是一种证据。

  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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