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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出售买卖流程
据了解,我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总体的量还比较小,1998年以来我省经济适用房的总量占全省商品住宅供应量的10%;有些地方把经济适用房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面积控制不严,70%以上的户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同时还存在大户型、复式等。为此,我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实施意见。
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80%以上《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结合我省的实际,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必须经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实行按卡收费制度《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价格必须公示《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销售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各地要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高于3%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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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达到规定年限。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资产低于规定限额。 -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的一定年限内,必须未转让过住房。 -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资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房。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