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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法疫苗案最新消息,非法经营疫苗案宣判:主犯庞红卫获刑十九年,一起来看看。
备受关注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24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庞红卫、孙琪母女二人犯非法经营罪,分获有期徒刑十九年和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庞红卫曾因非法经营疫苗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之后,庞红卫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开始再次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
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间,庞红卫先后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雇佣人员、租赁仓库,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等多种药品,存放在不符合疫苗等药品冷藏要求的仓库内,向山东本省及国内多地买家销售,并以“保健品”等名义通过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发送疫苗等药品,销售金额合计74970966元人民币(下同)。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孙琪在明知其母亲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的情况下,参与从事记账、收发药品、办理银行转账等经营活动,参与的销售金额合计42666272元。
2015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庞红卫、孙琪抓获,并于次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62号济南毛巾厂院内一仓库内查获庞红卫、孙琪存放的多种疫苗等药品,合计价值694646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红卫、孙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疫苗等药品,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庞红卫曾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后,再次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庞红卫在共同犯罪中全面负责联系、出资购买、销售疫苗,系主犯。孙琪在庞红卫的安排下,从事记账、收发药品、办理银行转账等犯罪活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2016年4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庞红卫之前的非法经营罪作出再审决定,并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以非法经营罪改判庞红卫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人庞红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孙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432859.4元。扣押在案的疫苗等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社会各界民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被告人的律师为其作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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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已批准逮捕324人
北京11月5日电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曹建明说,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嫌疑人53561人。今年3月,新闻媒体曝光山东济南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挂牌督办,山东、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衔接,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已批准逮捕324人, 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100人。2015年11月部署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至今年9月,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
曹建明称,2013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07%、1.4%和 0.016%。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330529人,占不逮捕总数的 40.4%;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
曹建明表示,最高检一直在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5208件,公安机关立案率为87%;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59307件,公安机关撤案率为97%。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对侦活动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针对侦查环节存在 的共性问题,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为破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效率不高问题,2012年深圳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明确34类294个侦查活动监督项目,检察官在办案时逐一对照审查。2015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共同部署在全省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广东经验”,并在四川等9个省份开展试点。
2013年以来,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67188人,决定不逮捕7077人。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2年的6.9%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9.2%。
曹建明称,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
曹建明表示,近年来,最高检正在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部署在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山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在市、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室,及时了解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对440个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也正在建立。内蒙古、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拘留未报请审查逮捕案件专项监督,重点纠正不应当拘留而拘留等问题。浙江等省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规定。
曹建明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侦查监督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担心被害方缠访闹访, 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 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二是侦查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相对薄弱。有的监督不规范,监督质量不高。三是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些侦查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尤其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审查甄别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一些地方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四是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与侦查机关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发现问题渠道不畅。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还不够顺畅,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侦查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