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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社保费如何缴纳及社保缴费明细标准。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7年湖北省社保费如何缴纳及社保缴费明细标准
社保基数调整后,城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将于7月11日启动,8月31日结束。
据了解,新的核定年度内(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区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分别为: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0.3%;工伤保险,单位按一至八类行业分别按0.2%、0.4%、0.7%、0.9%、1.1%、1.3%、1.6%、1.9%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保险,由单位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费。
同时,城区将启用新的缴费基数。凡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出300%以上部分不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15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282元(3610元/月)。按照规定,参保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数为2170元/月,封顶数为10830元/月(缴费基数保留到十元)。严禁参保单位按60%低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经发现,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稽核,因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市社保征稽局特别提醒参保单位,凡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职工增减变动的,应于6月30日前申报完毕;2016年6月30日以后申报职工增减的,须在办理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结算后的次月才能办理职工增减变动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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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湖北在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昨天,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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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意见》要求,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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