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省分户口的流程,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01 22:13: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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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甘肃省分户口的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2017年甘肃省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

  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家庭户包括普通家庭户和社区家庭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第十三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

  第十四条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分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三)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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