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分户口的流程,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01 22:15: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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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青海省分户口的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2017年青海省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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