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分户口的流程,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01 22:16: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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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江苏省分户口的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2017年江苏省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分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三)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定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第二十条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团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应当与单位签订落户协议书。符合本规定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但单位不同意落户,经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后单位仍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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