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1 23:01: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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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是什么呢?政策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青海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青海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不断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进。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和单位,今后不准以负担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5.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及其据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两者匀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各市(县)在推行公积金制度初期,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率应分别掌握在5%,以后视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私营企业及其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6.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均应按照国务院《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7.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单位也可以接规定有偿使用于住房建设。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其结余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调动工作,其结余的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名下;职工调动工作,其结余的公积金按法定程序可转存在继承人名下。公积金及其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的预决算。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改革力度,到2000年西宁市、海东地区部分县镇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其它各市、县可视当地经济发展和职工收藏情况确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提租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1994年第一步提租幅度至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3%,西宁市和其它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和个事业单位还可以适当加大提租力度。

  10.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必须高于现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也可在统一租金标准下,对职工租赁新、旧公有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加以区别。新房的界限仍以1992年1月1日为界。

  11.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12.租金调整后,对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户的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提租后增支部分全免:对离退休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及遗属(指配偶)及按青劳人险(1988)446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租住一套公房提租后新增租金与所在使用人的住房补贴相低,增支过多的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

  2017年青海省租房补贴政策解读

  青海省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鼓励农牧民在城镇买房

  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是民生大计,记者日前了解到,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意见》提出,我省鼓励农牧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将农村牧区住房与城镇保障性住房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申请在城镇购房的农牧民,经认真审核后,可以按照农村牧区的住房补助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近年来,农民工进入城市,家中的宅基地常常闲置,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家庭发展方向开始向城市转移,而且逐渐出现的‘农二代’在城市工作、生活,他们更希望能在城市生活。由于出现这种情况,我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牧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负责人说。选择在城镇购买房屋,对符合条件申请在城镇购房的农牧民,经认真审核后,可以按照农村牧区的住房补助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我省鼓励农牧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不仅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更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据了解,由于农牧区人口占多数,而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又较低,鼓励农牧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将成为趋势。下一步,随着我省东部城市群建设、西部工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农牧民群众会住进城里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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