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7-02-02 21:26:3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云南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是什么呢?政策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云南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云南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实物分配政策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盘活企业公有住房资产,解决军转干部军队住房补贴与地方住房补贴衔接问题。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95房改和住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管字〔2008〕11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遗留空置公有住房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级房改办字〔2009〕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9〕68号),结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际,现就本市房改售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产权继承补购全部产权问题
职工在本市(93)、(95)房改售房中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即个人分别为40%、75%、87%产权)的公有住房,其本人及配偶相继去世,该职工的子女或其他继承人要求补购全部产权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补购产权手续:
(一)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继承人补购产权,其继承人需办理已购部分产权住房继承公证,由继承人填写《昆明市公有住房换购申请表》,经去世职工产权单位同意,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批准,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办理部分产权过户手续。若购买部分产权去世职工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由去世职工的继承人协商确定去世职工已购部分产权和补购产权的继承人,并办理公证,由确定继承人填写《昆明市公有住房换购申请表》,经所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单位同意,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批准,再办理所购部分产权过户手续。
(二)继承人补购产权价格及计价方式。按照《昆明市单位出售自管存量公有住房有关的通知》(昆房改〔2003〕20号),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的计价方式补购产权,其工龄、职级(称)和价格以原购买部分产权去世职工及配偶名义计算。工龄计算:
(三)确定继承人办理完部分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原产权单位填写《昆明市公有住房补购产权审查表》,连同原评估报告、分户平面图、竣工报告,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出售价格、计算公式和各项调节系数等因素评估定价;原产权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组织继承人填写审定书,并送审核;原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审定书,向继承人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售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其他单位按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原产权单位持单位大产权证、去世职工原个人产权证、继承人公证书、发票及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核批件,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申请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子女或继承人不愿意补购产权的,按市场租金向有住房共有权单位缴纳未购产权公有住房部分的租金,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昆明市2003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昆计价格〔2003〕303号)中的平均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即5.21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现已租住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或子女也按以上租金标准执行。
二、关于本人所购部分产权补购全部产权问题
职工本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可向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申请,按昆房改〔2003〕20号文件补购全部产权。
2017年云南省租房补贴政策解读
3月14日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云南将转变公租房筹集方式,不再新建公租房,但允许各州、市人民政府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租房。
2015年云南商品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4.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刘学介绍,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1948.59万平方米、已竣工商品住宅待售面积1220.54万平方米,与全国情况相比,云南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仅占全国的2.7%。
刘学表示,2015年云南省商品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4.4%。2016年以来,全省商品房销售开局良好,交易情况保持基本稳定。下一步,云南将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转变公租房的筹集方式等措施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刘学介绍,为加快商品房去库存,2016年云南将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打通保障性住房消化商品房的通道。同时,督促全省各地通过摸底调查,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计划,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同时,强化金融贷款支持,取消货币化安置占总投资比例的限制;建立省级奖惩机制,采取行政、金融、司法等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主动适当让价、让利棚户区改造住户购房。
刘学表示,在明确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立项时,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50%的不予立项。对此,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有力助推商品房去库存。
不再新建公租房 合规存量商品房可转为公租房
刘学介绍,为扩大住房消费的路径,云南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同时,转变公租房的筹集方式,今后不再新建公租房,允许各州、市人民政府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租房。
首次购房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