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4 23:35: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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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是什么呢?政策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宁夏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宁夏省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1.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表);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2.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程序: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017年宁夏省租房补贴政策解读

  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适应住房分配体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结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加快解决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允许职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98号)规定的成本价购买。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根据财力状况,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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