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7-02-05 23:25:4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2017年辽宁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辽宁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的被拆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机的国有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计划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土地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公字、城管、土地规划、房产、工商、金融、邮电、电业、自来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包括拆迁范围和户数、拆迁期限、实施步骤、补偿方式攻测算方案以及安置住房的来源、区位、户数等);
(三)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五)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六)指定商业银行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存款证明;
(七)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灭迹和产权注销手续。
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800无存入指定银行专户,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抽逃。
第十一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当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停水、停电、停煤气、停电话的日期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实行封区,停止办理下列手续:
(一)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予、分割、析产、调换、新建房审批;
(二)核发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
(四)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等。
停止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如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前20日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期满前10日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时6个月。
第十二条 应合理确定拆迁期限,一般拆迁量在200户以内(含200户)的为30日,200户以上的为45日。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三条 拆迁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产权调换、交纳租金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超过6个月仍不拆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指定银行从拆迁补偿金中划出,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持有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委托拆迁人应对拟拆迁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提出测算报告;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动员搬迁及信访接待;组织验收房屋回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拟订回迁安置方案;审定回迁房户型图纸,排列回迁选房顺序。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归属;
(二)补偿形式和金额;
(三)安置地点和户开支面积;
(四)货币安置价格;
(五)拆迁过渡方式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文本,并经房屋拆和过主管部门签证。
2017年辽宁省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