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5 23:30: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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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2017年黑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黑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017年黑龙江省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土地资源方面依法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信息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纳时限

备注

1

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1、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2、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计(1991)75号) 

办理相关业务时缴纳

 

2

耕地开垦费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县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0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1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1、《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缴纳

 

3

征地管理费

1、全包方式: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按不超征地费总额3%收取;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不超征地费总额4%收取。

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按不超征地费总额2%收取;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不超征地费总额2.5%收取。

3、单包方式: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按不超征地费总额1.5%收取;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不超征地费总额2%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办理征地手续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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