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5 23:45: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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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是什么呢?管理费标准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湖南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湖南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共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17年湖南省征地管理费标准解读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征收对象执收单位征收标准用途减免条件收费性质1、用地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8]39号)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1、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2、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5%收取。3、单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收取。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及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按100元/亩标准征收。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6、单独选址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按协议价收取;7、统征按全包标准征收。 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预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合资、参股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行政性收费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同上城镇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1、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减半征收。变更土地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行政性收费3、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 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行政性收费4、土地复垦费同上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用于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行政性收费5、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08]39号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用于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6、测绘仪器检测费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受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测绘仪器检测单位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受检单位测绘产品质检单位详见湘价费[2005]158号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9、采矿登记费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号申请登记的矿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初始登记费:大型矿山,每矿500元;中型矿山每矿300元;小型矿山每矿200元。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用于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小型矿产地:3000元/每矿;中型矿产地:5000元/每矿;大型矿产地:7000元/每矿用于评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11、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借阅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天用于地质成果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12、证书工本费       (1)勘查许可证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100元;2、其他地勘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3、换发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2)采矿许可证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变更换发证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3)土地使用权证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领证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普通证书:个人 5元/证 单位 10元/证;特制证书:20元/证 (证书种类可自愿选择)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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