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新规:财险费率进入精准监管期

发布时间:2017-02-06 10:27: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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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新规:财险费率进入精准监管期,一起来看看。

  一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准备金监管及费率厘定监管是保险精算监管的三驾马车。保监会正在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流程及管控制度,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1月10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引》特别要求了保险公司将提取数据的方法记录留存,使得对数据提取工作的验核提供了保障。另外,对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办法做出规定,包括对费率精算报告、费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责规定,为产品费率厘定监管提供保障。


  所谓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复,很多产品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等原因,定价过程存在开发不科学、管控不严格等问题。部分公司的定价流程存在缺失,数据核验等机制不完备,存在潜在的定价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指导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合理的定价流程及管控机制。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指引》一方面完善了产品定价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有了可依据的指引;另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形成融会贯通的精算循环内控机制,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此外,还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为部分定价机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产品开发中提供了指导说明;一旦有公司发生产品定价风险事件,《指引》可作为对其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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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费率进入精准监管期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2月1日起实施。《指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

  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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