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6 23:54: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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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住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2017年贵州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我省将探索实施公租房共有产权制,各地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公租房配租配售制度。”来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消息,《关于有序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我省将探索实施共有产权的公租房,根据出资情况明确界定各方出资的资产份额。县(市、区、特区)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

  根据《指导意见》,保障对象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在交清购房款后,取得所购房屋部分面积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购面积免缴租金。《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公租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及所购面积。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共有权人除政府外必须是同一保障家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保障对象仅获得公租房共有产权的,在上市交易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原则上,在乡镇和工业园区修建的公租房暂不实行共有产权,不得出售。

  《指导意见》也对我省公租房的分配工作提出发展目标:2016年开始,原则上,当年分配入住的公租房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本建成的60%,力争到2020年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9日,欲提出宝贵意见的市民可联系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851-85360224;传真0851-85360226;邮箱gzjstbzc@126.com)。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意见点击

  外来务工人员

  将来也能申请公租房

  《关于有序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提出,我省各地要合理确定公租房在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将公租房覆盖面扩大至常住人口。

  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公租房保障效益。

  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参战人员、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原国民党退伍人员、见义勇为、住房救助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公租房验收分配

  最多不超3个月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准入标准,结合当期公租房竣工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要按照“施工与审核同步,竣工与分配同步”的要求,对已具备入住条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保障房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进行预分配,确保其竣工验收后即可分配使用,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公租房房源数量及分布情况、摇号或评分办法、轮候规则等。

  骗购骗租

  5年内不能申请保障房

  我省将对保障家庭住房使用情况适时动态监管。

  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与保障性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分配信息比对,发现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的,将严肃查处。

  严禁个人、中介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保障性住房。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或无故长期空置、违规转让、出借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要立即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送达停发补贴或腾退住房等查处文书,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相关链接

  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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