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07 22:09: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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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2017年福建省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福建省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一、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安置和复员干部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厦安置或落户,但应在本市民政部门报到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退役义务兵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但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应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亲家庭的,提供共同生活一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业(复员)士官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的未婚转业(复员)士官,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亲家庭的,提供共同生活一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父母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7年福建省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效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一)发放对象。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1.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年限的比例发放。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2.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以服役期满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从选改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3.进藏服役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上述相对应的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发放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占50%的比例承担。每年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具体发放金额。

  二、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人员: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二)安置原则。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将省、市两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在各区进行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岗位。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

  中央直属、省属在厦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提供的安置岗位,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市属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数量,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市编制部门负责提供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工勤岗位,每年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15%的岗位数,这些岗位优先安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市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50%的岗位。市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其它市属机关(各开发区)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

  各区提供的安置工作岗位应确保本区所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至少一人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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