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07 22:13: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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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2017年海南省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海南省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一、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安置和复员干部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厦安置或落户,但应在本市民政部门报到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退役义务兵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但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应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亲家庭的,提供共同生活一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业(复员)士官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的未婚转业(复员)士官,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亲家庭的,提供共同生活一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父母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7年海南省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0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近期将发放。

  调整后,因战、因公、因病伤残的一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分别为每人每年19900元、17190元、16220元,农村分别为每人每年15290、14630、14050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建国后入伍(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分别为每人每年11176元、10640元、105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700元、6300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役1年,每月20元,2年40元,以此类推;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3600元;建党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654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5280元。

  据悉,我市符合提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共有2302人。(符金海)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从10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近期将发放。

  调整后,因战、因公、因病伤残的一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分别为每人每年19900元、17190元、16220元,农村分别为每人每年15290、14630、14050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建国后入伍(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分别为每人每年11176元、10640元、105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700元、6300元;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役1年,每月20元,2年40元,以此类推;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3600元;建党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654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5280元。

  据悉,我市符合提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共有23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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