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8 16:03: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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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2017年重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管理。一本规定所称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产权所有人,下同)的同意后,将自己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程序有偿转给他人的行为。

  第二条  各区(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1.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2.房屋承租人欠缴房租的;

  3.独用单元或成套房屋转让其中一部份住房使用权的;

  4.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已冻结迁入的待拆房屋;

  5.转让公房使用权的承租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房屋持有异议的;

  6.因房屋危险已停止收取房租的;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四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价应由转让和受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当地商品房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建筑年代、好损状况、楼层、朝向协商议定。房屋面积计量原则上按住宅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五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有偿转让书面意见)和签订的公房使用权交易协议、合法的住宅租约、个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到房屋出租单位填写自愿转让房屋登记表。

  第六条  转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出租人单位办理手续的,也可委托市地房局指定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中介机构在办理时必须具有当事人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受转让人按协议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出租人交清公房使用权转让金,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转让的房屋。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出租人可向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提出对转让使用权交易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八条  直管公房出租人取得的住房使用权转让金,主要用于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缮。以保障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承租人擅自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出租人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依照本规定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金。对在限期内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的,出租人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房屋,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条  公有房屋各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市直管公房出租住宅收到《住宅有偿安置费》的规定”(重房发[1992]223号)所规定的范围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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