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8 16:05: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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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2017年西藏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各地区(市)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用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方式建立、健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核查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查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并对廉租住房制度中所涉及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的审核和确认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等事宜的涉税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配备适应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各地区(市)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地区(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各地区(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地方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一)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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