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完成首部豪车消费税的征收共17万,实际销售仅1辆

发布时间:2017-02-17 19:53: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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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完成首部豪车消费税的征收共17万,实际销售仅1辆,一起来看看。

  2016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自超豪华小汽车加征税以来,山西省首台完税“豪车”奔驰GLS缴纳消费税17万元。与此同时,按规定办理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有138辆,涉及金额3.4亿元。


  据介绍,2016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政策实施后,省国税局仔细筛查所属管户情况,检索出了各市经营小汽车4S店,其中全省有销售超豪华小汽车业务的纳税人31户,按规定办理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备案手续的纳税人20户,备案超豪华小汽车138辆,涉及金额3.4亿元。

  从全省消费税征收情况看,应征消费税的超豪华小汽车零售数量很少,实际仅销售了1辆,缴纳消费税17万元。已备案的超豪华小汽车交付实物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6辆,其余132辆未交付实物,也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备案情况看,购买超豪华小汽车的车主多为提前订购,个别紧俏车辆需要等待几个月才能提货,备案销售合同的车辆大部分未实际交付实物,这部分备案车辆将在以后月份逐步消化,预计会增加消费税3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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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晚,国家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消息一出,南宁的豪车经销商连夜通知客户到店办理购车手续,引发一轮豪车销售狂潮。

  按照国家财政部的要求,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豪华小汽车进入征收范围,按照目前小汽车17%增值税计算,实际上,售价超过156.6万元的豪华小汽车才属于需要加征收10%消费税的车型。

  记者从南宁市税务局车购税分局采访了解到,今年以来南宁市新增150万元以上的豪车162辆。其中500万元以上的劳斯莱斯3辆,400万元-500万元的兰基博尼、宾利、玛莎拉蒂、法拉利等8辆,还有售价150万元-300万元的保时捷、宝马、路虎等豪车151辆。仅今年11月,就新增此类豪车25辆。但豪车加征消费税的通知下发之后,12月还未有150万元以上豪车申报购置税。

  一夜之间卖出4辆宾利

  12月2日-6日,第九届中国-东盟(南宁)国际汽车展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车展上,频频传出豪车热卖的好消息。难道加征10%消费税的政策丝毫不影响豪车的销售吗?记者采访得知,车展上的豪车销售仍以150万元以下的路虎揽胜、宝马X6、奥迪Q7、保时捷等车型为主,销售出去的150万元以上的豪车,车主都是赶在11月30日晚就已经签好购车合同并交了意向金,车商在车展上把他们邀请回来举行仪式,增加现场气氛。

  “谁也不愿无端端多花几十万元,有明确买车目标的,都赶在11月30日晚办理了购车手续”。采访中,1号馆内的某位参展车商如是说。正因为如此,参加车展的几位豪车销售商仅11月30日晚就销售了4辆宾利,单车售价均超过了300万元。

  今日为备案最后一天

  12月1日之后,购买了价格156.6万元豪车的消费者该如何缴纳10%的消费税?南宁市国税局征管科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购买了需要加征10%消费税的豪车之后,由汽车经销商每月15日前到区域主管税务局进行申报(如遇法定节假日将顺延),如消费者在12月20日在科园大道购买了需加征消费税的豪车,汽车经销商则需要在明年1月18日前到南宁国税局高新分局申报。

  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汽车消费税征收的依据是购车合同而不是销售发票,因此,已经签定了新车购买合同的消费者,需要车商在今天之内,拿购车合同原件、复印件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税务部门在核实之后,会留下合同复印件,消费者日后提车办理购置税等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此相同。

  新闻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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