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新生儿落户政策,新生儿落户流程及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19 21:54: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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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父母或子女户口簿、离、退休证,病残证明,独生子女证。子女若系二胎以上的,须持县团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证明。2017年青海省新生儿落户政策,新生儿落户流程及手续.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青海省新生儿落户政策:

  省户改办

  1、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州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申办城镇户口。州内外来人口,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户口。州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按自愿原则,申办蓝印户口。

  三是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具体包括放宽有房落户、大学生、人才、投资兴业等方面的落户政策。

  四是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镇)落户。允许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本州(市地)城镇内的租住房屋落户。

  五是推出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居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办理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医疗等多项权益和公共服务;蓝印户口是在户口簿内加盖蓝色印章的一种城镇户口凭证,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不予注销。取得蓝印户口者,可以按规定享有教育等10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2、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末开始实施以来,此项工作成效显著,具体成果如何?

  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实施户改以来,省户改办,各州、市、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和十八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强化组织领导、深入发动群众、完善配套政策、丰富便民服务渠道,综合施策、全力攻坚,此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31日,全省已为12.33万户40.21万人办理了城镇居民户口手续。其中,农牧民转户35.20万人(农民转户33.09万,牧民转户2.11万),大学生落户2.59万人,购房落户2.04万人,引进人才落户0.23万人,投资兴业落户0.15万人。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22.58万人,蓝印户口3434本。

  2017年青海省新生儿落户流程及手续:

  3、我省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是如何设计的?

  答:对农牧民转户进城设计了“4+7”政策体系(即:“4项政策” +“7项保障”)。形象的比喻为“四件旧衣”不脱、“七件新衣”照穿。

  “4项政策”是指转户农牧民原有农村牧区“承包地、林地、宅基地、计划生育”4项权益处置机制。农牧民转户后现阶段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确保这些权益不受损失。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等。

  “7项保障”是指转户农牧民进入城镇后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优抚保障”7项权益保障机制,即:农牧民转户后,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等。确保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劳有所得、困有所助”。

  4、在受理群众申报落户事宜时,对公安机关有何要求?

  答:群众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事宜时,公安机关必须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周到服务。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快为符合落户的群众办结转户手续。对不符合转户条件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1、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子女如何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答:新落户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就读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新落户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2、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的子女初中毕业后如何升高中阶段学校?

  答:新落户人口的子女在初中升高中阶段学校时,其已在义务阶段学校就读的,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新落户时适逢高中升学,应到新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参加落户地举行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按考试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统一安排入校。

  3、户籍制度改革后省外迁入我省落户人员的子女如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答:从省外迁入我省落户人员的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我省的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从省内州、县将户口转入城市落户人口子女学生,应办理转学手续。

  4、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子女如何参加普通高考?

  答: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的补充通知》(青招委〔2006〕33号)规定: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家长在青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手续满五周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简称“两五一三”规定)。2011年,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解决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青高考问题,省招委《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明确了只要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就读了高中的学生均可在青参加高考,并按照落户年限参与不同批次院校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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