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0 13:17: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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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是什么呢?《2017年长春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大健康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优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突出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加快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协调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逐步建立起保障公平、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全民医保制度,不断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更加有效维护全省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保障公平。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制定保障政策,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人民群众基本医保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制度政策入手,尊重城乡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在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基础上,加快理顺管理体制。

  (三)改革创新,三医联动。用改革思维统筹和指导医保制度整合,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整体推进医保各相关领域综合配套改革。探索推行“管办分开”,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平稳实施,有序过渡。加强政策调研、宣传动员和风险评估,充分考虑社会、个人和基金承受能力,科学制定统筹地区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全面加强整合期间基金运行和经办服务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保障对象满意、社会反响稳定。

  三、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制度政策“六统一”

  优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对城乡差距较大、一步到位存在难度的整合项目,设置2年过渡期,循序渐进,实现平稳过渡。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应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应参合人员。城乡居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参保,城乡困难群众按规定享受参保补偿政策。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市州要按照我省“六统一”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参保方式,调整工作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严格筛查管理,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以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标准为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按照分担比例,将政府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全省统一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制度。统一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个人缴费时段,利用2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起,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采取“两档制”办法,差额确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不降低现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度加快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执行现行资助政策不变。

  (三)统一保障待遇。参保人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门诊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定额补偿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的补偿待遇,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政策过渡与保障衔接。

  2017年起,全省统一门诊待遇政策,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统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方法,逐步统一城乡参保人员享有的最高支付标准。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逐步执行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四)统一医保目录。按照“适度从宽”原则,合并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确保过渡期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有增无减”。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临床用药和诊疗实际需求,在合并目录基础上,按照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科学制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原则,先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含村卫生室)合并,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范围。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全面加强医保管理机构对各级各类医保定点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全省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四、加快理顺医保管理体制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基础上加快理顺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未整合前,保持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体制不变。城镇居民医保仍由人社部门统筹管理,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经办服务;新农合仍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经办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经办机构应主动配合基本制度政策整合,积极完善管理办法、调整业务流程、发挥应有功能。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借鉴其它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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