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2-20 13:26: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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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任务

  按照鲁政发〔2013〕31号文件要求,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省、市、县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各市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整合步骤

  (一)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移交。2014年2月10日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2014年2月底前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4年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整合信息系统。2014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四)整合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市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2014年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四、整合工作内容

  (一)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以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以及省、市新农合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一并划转或移交。其中资产、资金和档案的移交分别按照财政、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随人员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其中,2013年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各市、县(市、区)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各市要做好整合前的基金审计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合完成前,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三)整合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各级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2014年6月底前完成对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做到参保人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

  (四)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参保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统筹层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原则上统收统支。各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县(市、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20%。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管理、使用和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下拨办法,要按照权责明确的原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调剂金制度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到2017年年底,各市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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