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2-21 19:58: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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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是什么呢?《2017年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政策统一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三)统一保障待遇。

  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稳定住院保障水平。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一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报销比例,建立统筹区域内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机制。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1.设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加,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

  4.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保依托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后,按照民政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疾病应急救助相关政策享受补助。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低收入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同时不断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

  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慢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目录。

  (五)统一定点管理。

  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先纳入,再规范”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实现市域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互认,统一实行协议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政策。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各市尽快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支付由各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各市(区)财政要建立城乡居民基金预决算制度,年初预算、季度拨付、年终决算。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不得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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