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规发布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发布时间:2017-02-21 20:41: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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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新规:中小学可惩戒学生,老师:怎么算适当,一起来看看。

  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办法》共七章44条,除了规定学校有权自主招聘紧缺教师,实行校长负责制等内容外,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

  也有部分老师担心,青岛虽然将“惩戒”写入规章,但只说“适当”惩戒,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是一门学问。“怎么算‘适当’,比如说,打手心如果算‘适当’,那打屁股算不算?让学生到操场跑圈,跑几圈算是‘适当’惩罚?这样让老师自己拿捏也挺为难。所以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更应该出台相关细则。”受访老师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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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和惩戒 一个都不能少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有关情况,发布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事例。

  记者了解到: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介绍。

  对于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注重深挖和打击。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

  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

  据介绍,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小学生占15.3%,中学生占79.3%,大专院校学生占5.4%。而从性别来看,仅有3名为女性。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指出,上述地方办理案件中的女生虽然少,但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也有一定数量,也要引起重视。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将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

  “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史卫忠表示,今后将与其他部门一起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

  据介绍,很多校园暴力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甚至构成犯罪,令人痛心。发布会上,最高检针对校园暴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注重家校沟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违法违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发现孩子不合群、抵触学校等异常现象,引导孩子遇到问题敢于求助,及时确认孩子的安全。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5年9月,甘肃省某县中学高三学生高某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遂购买了毒鼠药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当日,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中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调查了解到高某某因长期遭受同学欺凌无法排解,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检察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并依法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2016年6月,高某某顺利考取大学,专门向检察机关发来感谢信。

  案例二: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飞(16周岁)、卢某(15周岁)、刘某西(15周岁)、周某浪(15周岁)、刘某浪(15周岁)、牟某余(15周岁)等6人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检察机关根据6名未成年人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情节轻重以及悔罪表现,分别作出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决定。其中,周某飞和卢某因积极实施威胁、拦截、搜身等行为,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以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刘某西和周某浪仅跟随周某飞和卢某对被害人进行拦截、搜身,且均具备监管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察期内,未检部门、派驻检察室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高校教育学专业大学生共同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帮教,使其顺利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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