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州市新生儿落户政策,新生儿落户流程及手续

发布时间:2017-02-23 21:20: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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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出生以后,爸爸妈妈该忙着给新生儿上户口了!初为人父人母有很多必须要学习的东西,给宝宝上户口就是其中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环。2017年郑州市新生儿落户政策,新生儿落户流程及手续.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郑州市新生儿落户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公安机关城区、建制镇、建制乡户籍公安派出所和有户籍管理业务职能的派出所均适用本规范。县(市、区)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设立的户籍室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户籍室配置标准  第三条公安机关所有户籍派出所必须设立专门的户籍室或户籍接待室。  第四条户籍室原则应设在派出所门口或一楼适合位置,有醒目标志,以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  第五条城市派出所户籍室实用面积不少于30㎡,农村派出所不少于20㎡。  第六条户籍室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工作台标准为:80cm(高)×70cm(宽),长度根据室内空间大小自定;配备计算机、档案资料专用柜。 

 第七条城市(县城城区)公安派出所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户籍内勤民警,农村公安派出所(含区制镇)应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户籍内勤民警。  第八条户籍室设有“办理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标志牌,分别置放于工作台上,并设有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明白卡、意见簿、笔墨、纸张、老花镜、桌椅、身高仪等便民利民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触摸屏,供群众索取和使用。  第九条户籍室应向群众公开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并统一制作规范版面,悬挂在户籍室醒目位置。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办理户政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严禁冷、横、硬、推,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户籍民警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上岗,保持警容严整,对下班前来所办事人员,坚持接待、办理完毕后下班。  第十二条派出所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等,均由户籍民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办理。特殊情况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2017年郑州市新生儿落户流程及手续:

  第十三条凡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手续齐全的,必须当场办理;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群众明确告知应当完备的手续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确保群众第二次办结,杜绝让群众跑第三趟。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回执》(式样附后)。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上门服务;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以及高考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入学新生、参军入伍人员集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十五条对办理户口、身份证的设备和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办理时,应做好登记并留下群众联系电话,待设备恢复后及时通知群众前来办理。  第十六条派出所主管所长每周对户籍室各项工作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每月要对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一次工作讲评。  第十七条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户籍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户籍档案资料的安全存放。对居民的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十八条因公务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户籍室门前应设置民警去向提示,须向群众告知原因和恢复办理的时间。  第四章户口业务办理规范  第十九条办理群众户口审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民警应当场受理;凡依据规定,需派出所调查、审核的并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派出所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至公安派出所。需报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批的,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辖市公安机关;省辖市公安机关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返还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另有办理时限规定的,以具体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出生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三、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由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三)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  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二十一条死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派出所应当场审核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工作要求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一个月后未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责任区民警应通过户口调查、与同民政、卫生等部门及时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有关人员或单位及时为死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四)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五)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应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凭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下发的书面通知存根直接注销户口。  第二十二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由公安派出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其它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更正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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