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2-23 21:38: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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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逐步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筹资和待遇水平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皖政〔2007〕85号文件的要求,在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省辖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按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目前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要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管理服务体系的目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五)资金筹集。1.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过调查测算,合理研究确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作相应调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资助。

  3.各级政府要建立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4.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

  5.按照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市或县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市或县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的规定执行。

  (七)保障待遇。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原则上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2.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3.各统筹地区要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扩大制度受益面,增强政策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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