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2-28 18:33: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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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是什么呢?《2017年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

  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对象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下几类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每年11月底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

  (2)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3)列为民政部门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4)特困职工子女需携带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

  (5)孤儿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6)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

  (7)外来务工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及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

  (8)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其他居民”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9)“老年居民”指参保当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居民。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3、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及孤儿,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4、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市属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在校学生参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参保(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生财政不予补助)。16周岁以下非在校的本市城镇居民可参照学生儿童参保。

  5、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及人像采集,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发放。

  二、保费缴纳

  6、年满16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学龄前儿童和各类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7、参保居民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后,领取缴费银行卡,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参保费用,由指定银行代扣代缴。

  8、每年 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医保缴费期(2007年缴费期另行通知),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9、参保居民具体缴费额度和财政补助额度为:

  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225元;

  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或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450元;

  学生儿童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或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50元;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个人缴纳150元;

  其他居民:个人缴纳450元。

  市属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暂按“学生儿童”的标准执行。

  10、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

  户籍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迁入市本级的城镇居民,与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1、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三、保费归集

  12、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居民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组成。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设立基金支出户。

  13、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管中心”)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负责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的归集,按月及时划入基金财政专户。

  14、缴费期结束后,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编制本区居民参保情况表(含财政补助人员名单及应补助款),经区财政部门审验后,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汇总各区上报的参保情况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款,并负责年终清算。市本级财政补助款应定期划入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各区承担的财政补助款应分别于每年2月底(不低于应负担金额的50%)、6月底前分两次上解市财政。

  15、每月5日前,市医保中心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支出过渡户,确保按时结算。

  四、保险待遇

  16、居民医保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甲类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17、学生儿童人身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学生儿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基金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18、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8万元)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9、门诊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含)元。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300元以上至600(含)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6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学生儿童: 300元以上至500(含)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5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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