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08 19:43: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最新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7-03-08 19:43:5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2017年最新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最新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原12天取消

  128天15天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天10天(异地20天)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福建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到180天15天广东3天原10天取消128天15天广西3天原12天取消148天25天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天15天山西30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宁夏3天原15天取消158天25天四川3天原20天取消158天20天辽宁10天原7天取消158天15天青海15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开始实施。

  这其中除了大伙儿最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之外,还有一个好消息,那就是女性产假增加50天,而男方的陪护假调整为25天,对于这样的调整,大伙怎么看呢?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女方增加产假50天,男方护理假为25天。这意味着,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同样的产假,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