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09 23:10: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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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月23日,全国12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敲定出台,记者梳理发现,不同省份产假加陪产假从最长的195天到135天,差距可达两个月之多。2017年最新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最新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但实际上,四川可休产假福利最长可达到188天(女方)+20天(男方护)=208天。为什么是这样?因为根据最新修订的《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即根据计生条例女方可休158天,男方可休20天。

  不可忽视的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欧力生曾给予华西都市报客户端记者答复,称这个规定依然继续适用。

  因此,四川妈妈可休的“生育假”最多可达188天,加上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福利的假期长达208天。

  四川晚婚假取消生育假延至158天!

  1月22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即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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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提倡“二孩”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生育权

  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性意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四川省卫计委主任沈骥作修正说明时表示,从四川人口发展重大转折性变化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看,全面两孩政策以及病残、伤残等照顾生育政策不会对我省人口发展产生趋势性逆转影响,因此《条例》补充规定,“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据修正《条例》专家论证会议报告的结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左卫民、西南财大人口所所长杨成钢、成都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庐松等专家学者有一致意见:依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每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权利,再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再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已出生子女不占再婚后的两孩生育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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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假延长60天

  生一孩二孩都可以享受

  上位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埋下的悬念,终于在《条例》中揭晓答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同时,《条例》删除了原来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我省过去对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晚婚假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20天,即川人晚婚假可休23天;晚育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即128天;

  《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的50天(20天+30天)假期,重新规定:60天延长的生育假和20天男方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换句话说,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即共计158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

  关键词:取消晚婚假

  20天晚婚假奖励没了

  二孩爸爸不会亏

  158天的生育假对女方来说是惊喜,不过新规却让一些男士觉得“亏了”。

  记者注意到,取消晚婚假延长20天的奖励规定,意味着男女同时不再享受这额外假期。按照原规定,四川给予(晚育)男方护理假15天,虽然《条例》明确男方护理假为20天,但算笔总账,男方可休的假,整体还是“缩水”了15天。

  话虽如此,也有人觉得“赚到”了。成都市民钟先生快要当二孩爸爸了,“根据新规我可以休20天护理假。”比起一年前以“双独夫妻”身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男同事,他的高兴写在脸上,“同事当时就没有护理假。”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两种情况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全面放开二孩,但沈骥在说明中强调,这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并非放任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依然保留。

  《条例》对这项规定作出修改,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方面,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具体的一项规定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条例》在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生育一孩和二孩由家庭自主决定,不再审批,只需进行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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