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杭州落户吗,无户口的人怎么结婚(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影视大全】栏目,于2016-08-19 14:54:0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规范收养登记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份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2.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3. 1999年4月1日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为更有利于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村(社区)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己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当事人自愿抚养弃婴(儿童)的书面承诺等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三)规范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和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后,应及时到父母或养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 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实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制度。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新生儿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办理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二是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在县级民政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的常住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登记。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正在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记者 沈志良 摄
三、八类无户口人员看过来
情况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与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相同,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应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其常住户口登记。
因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本人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先办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实施意见》中“其他无户口人员”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这名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四: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
以失踪或者死亡为由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情况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或者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登记常住户口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四个经典案例作参考
【案例一】1994年,义乌朱某未与妻办理离婚手续,便与诸暨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两人用化名在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朱某违规以收养名义,在义乌方某家办理了其子的落户手续。2006年,朱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同年,其子违规落户被发现,户口被注销。之后,因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子一直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朱某、金某应说明情况,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随朱某或者金某办理儿子的常住户口登记。目前,小孩的常住户口已经登记。
【案例二】某女子系2013年3月宁波市镇海区救助站接收的一名流浪乞讨人员。经诊断这名女子为精神发育迟滞,被送往镇海区某福利院。同年9月这名女子生育一名女婴,镇海区民政局为其取名镇某,交由某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因无法核实镇某父亲和母亲的身份信息,助产机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因母亲精神发育迟滞且现在福利院,不符合按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镇某现在儿童福利院实际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可由儿童福利院向辖区派出所提出镇某的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取得镇某的医院出生记录等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福利院集体户办理镇某的常住户口登记。
【案例三】30多年前,原籍三门的罗女士与象山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一气之下便与陈先生到象山一小岛居住,之后未回过娘家,也未办理过户口迁移手续。当年,村里认为罗女士已经外嫁,户口被注销。
根据《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项有关规定,罗女士可以向三门注销原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核实确认罗女士未在象山等地落户,可以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在恢复户口后,罗女士可以向象山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目前,罗女士的常住户口登记已经恢复。
【案例四】2016年初,建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开展无户口人员摸底排查中了解到,原籍建德的徐某被某省“海外留学教育中心”录取,于1991年9月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报到后,发现学校打着“海外留学”名义骗取招生,就中途辍学,随身携带的户口迁移证未上交学校,当地派出所也未予以落户。多年之后,徐某想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发现户口迁移证已经遗失,“海外留学教育中心”也早已撤销,户口之事就一直搁着。
根据《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徐某可以向建德市公安局原籍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经查阅徐某的户籍档案,走访徐某工作单位、所在村委会等单位和网上核查,查清徐某无户口的事实后,当地公安机关可给徐某恢复户口。现徐某的常住户口登记已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