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免罚与无罪本质上有什么区别,盘点有罪判决免予刑罚的条件(二)

发布时间:2016-03-03 13:3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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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 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有罪判决免予刑罚的条件: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既有明文的规定,又有隐性的规定。所谓明文规定,是指刑法条文,包括总则与分则对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条款。所谓隐性规定,是指除上述明文规定应当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六个条款之外,其他可依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 摘自:

  我国刑法中明文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十六条,分布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其中刑法总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11条四大类,分别是:(1)关于刑法适用范围中的规定。刑法第十条规定,对在国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经外国审判,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规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如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他免除处罚的规定还有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预备犯、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犯、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的处罚的规定。(3)关于刑罚种类中的规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4)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免除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较轻的自首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摘自:

  (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有:

  (1)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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