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离婚还需要退彩礼钱吗,2016年离婚返还彩礼的最新规定》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娱乐资讯】栏目,于2016-03-04 10:42: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解除离婚彩礼是否能够返还?俗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天类似的婚姻纠纷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有真心相爱却往往因为纠纷走不到一起的,也有故意诈骗来骗取财物的。那么这个结婚给的彩礼离婚的时候该不该退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新闻。
结婚一年离婚要退彩礼钱合适吗? 对于彩礼可以要回的情况:没有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没有生活,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 只有这三种情况可以退!视你的情况而定。 近日,一位老人闯入哈尔滨市一家律师事务所,他激动地对律师说:“快救救我女儿吧,我女儿快被我女婿打死了!” 老人姓郭,是阿城区的农民。据他讲,女婿刘某某今年26岁,住在邻村。自2005年,女儿生下一个女孩后,刘某某就经常对女儿拳脚相加,女儿由于忍受不了这种生活多次提出离婚,可刘某某却提出,要离婚就必须退还当初结婚时送给郭家的“彩礼”。郭老汉说,当初的“彩礼”钱早已经花光了。“难道还不上彩礼就得继续挨打吗?” 重男轻女,让和睦夫妻走向家庭暴力 郭老汉的女儿郭青青与刘某某是一起在哈尔滨打工时认识的,由于是同乡又同在一家酒店打工,两人就开始有了来往,并逐渐产生了感情。2003年的下半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自此以后,刘某某每天都去郭家帮忙做农活,十分勤快,村里人都称赞,郭老汉的心里也美滋滋的。2004年,两人登记结婚。按照农村的习俗,刘某某家给了郭家28000元的彩礼。
安稳平静的生活因为郭青青从2005年年末生了个女儿起了波澜。 刘家那个村子,重男轻女十分严重,没有儿子的男人在乡亲们面前抬不起头来。女儿降生后,刘某某觉得“面子”让妻子丢尽了,以前对妻子的温柔体贴没有了,连最起码的嘘寒问暖也不愿意说了,夫妻之间的“冷战”就这样展开。时间一久,冷战逐渐升级,刘某某对郭青青由最开始的骂脏话发展到拳打脚踢。就连女儿也很少亲近。以前不爱喝酒的刘某某开始以酒为伴,喝起来没够,一喝就醉,醉了就对郭青青非打即骂。有一次因为一些琐事他竟出手将青青脊骨打伤,一度造成她手脚麻痹,行动不便。为了避免遭到更大的伤害,一气之下,郭青青只身跑回娘家治疗伤病。在娘家经过三个月的医治和休养病情才有所好转。
2006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来到郭家,叫郭青青跟他回家。郭青青表示不愿意,刘某某动手将郭家的电视、家具等给砸了。为了避免娘家遭受更大的损失,加上一直思念女儿,郭青青只好委曲求全,跟随丈夫回到了婆家。 之后,她的境遇并未得到改善,不仅丈夫经常对她打骂,公公婆婆也经常恶语相加。2006年9月一天傍晚,郭青青带着女儿从娘家回婆家,半道上下起了倾盆大雨。郭青青只好打电话叫丈夫骑摩托车来接自己和女儿回家,却被丈夫拒绝。当郭青青抱着女儿如落汤鸡般回到婆家时天色已经漆黑。因为郭青青进房间时关门的声音大了些,正在吃饭的公公不问清红皂白冲过来一巴掌打向郭青青的头部。在房间里的丈夫不仅没有阻拦,而且还跑出来一把将她推倒在地。 生命受到威胁,“彩礼”成了离婚的绊脚石 从那以后,郭青青抱着女儿三天两头往娘家跑,向年迈的父母哭诉求助。郭老汉多次找到刘某某的父母,要求其管管儿子,但刘某某的父母表示无能为力。刘某某的家庭暴力继续升级,一次,他喝得醉醺醺地从外面回来,看见郭青青就开始破口大骂,骂得不解恨,竟抄起菜刀向郭青青砍去。幸亏郭青青闪躲得快,没有被砍中,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我不和他过了,再这么过下去,我的命就没了……”郭青青下定决心离婚。当她提出这个要求时,刘某某称“离婚可以,把当时我家出的彩礼钱还给我,不然就别想离。” 郭老汉说,自家家庭条件不好,当时收的彩礼钱已经花在买地和养孩子上了,哪还有剩余的钱。拿不出钱,离不成婚。为了避免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女儿只能住在娘家。看到女儿被折磨成这个样子,郭老汉痛心不已:“难道还不出彩礼真的就不能离婚吗?”无奈之下,郭老汉找到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请求援助。 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该所王文明主任听了郭老汉的讲述后认为,郭老汉的女婿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郭青青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王文明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只有上述的三种情况下,才应当返还已给付的“彩礼”钱,否则此笔“彩礼”钱应当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收受彩礼的一方没有义务将此笔钱返还。 结合本案中,刘某某与郭青青是依法进行登记的合法夫妻,也不具有上述的其他条件,因此,在离婚诉讼时,郭青青无义务返还所收受的彩礼。另外,本案中,刘某某对离婚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属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的有过错一方,作为无过错的郭青青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向刘某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目前,王文明律师已经决定将免费为郭青青代理离婚诉讼,帮助她摆脱家庭暴力。
下面还有一个案例。 2015年1月14日,魏某与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魏某按照习俗给付周某58000元彩礼钱,其中大部分是向他人借的。2015年11月18日,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被告周某对彩礼给付的数额无异议,认为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给付彩礼的事实清楚,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属实,且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予以适当支持,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魏某彩礼27880元。 以案释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民间的一种习俗。适当的彩礼给付体现了对习俗的遵循及所蕴含文化的传承,并无可指责。但不适当的彩礼给付,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法律调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彩礼?若返还,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该赠与行为并未生效,赠与方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是否应予返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三)款之规定,但是考虑到该彩礼中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要求被告全部返还有失公平,法院兼顾了被告的利益,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数额为27880元。 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时有发生。男方往往依据该条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为了实现该主张,建议男方在给付彩礼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给付的数额。若存在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应当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女方若能证明彩礼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作为不返还或少返还彩礼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