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情人偷情被抓 怕妻子打情人 竟开车加速离开碾死妻子(二)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5: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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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急救车很快到达了现场,但阿丽还是不幸身亡。

  丈夫称开车离开时

  怕妻子打情人

  唐某的供述称,事发当天,他在车上跟孙某谈分手的事。因为他和孙某是情人关系,妻子阿丽发现这事后让分手。正谈着这事,阿丽从车后面过来,敲车门,当时因为车是自动落锁的,阿丽从外面打不开车门。他当时在驾驶员位置,孙某在副驾驶上。阿丽先到驾驶员这边敲,后到副驾驶位置拉车门、敲车窗。

  唐某说自己不知道妻子是怎么发现他的车的,可能就是看见了。阿丽见到孙某情绪很激动,拉车门,让开门,那意思是要打孙某。

  他急着走,想着就算是阿丽拉着车门,他一加油,阿丽可能就松手了,他就开车走了,当时主要是想赶紧跑。

  如果阿丽的手没有离开车门把手,严重的话,车会把阿丽甩出去,可能把她摔伤或摔死,或者车会轧着阿丽,轧伤或轧死。唐某表示,当时没有想到这个后果,就是觉得阿丽身体离开了车,就赶紧跑。

  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中院认为,唐某明知驾驶机动车拖拽他人快速行驶可能致人死亡,在未确认被害人阿丽的手已脱离其所驾驶的机动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为摆脱阿丽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放任被害人阿丽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唐某从轻处罚。

  三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唐某提起上诉,唐某称自己没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其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北京市高院认为,唐某明知驾驶机动车拖拽他人快速行驶可能致人死亡,在未确认被害人阿丽的手已脱离其所驾驶的机动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为摆脱阿丽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唐某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某明知他人被快速行驶的机动车拖拽后可能受机动车碾轧致死,在未确认被害人阿丽的手已脱离其所驾汽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为摆脱阿丽,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致阿丽被机动车碾轧致死的事实,有证人阿丽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三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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