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涉黄 快播庭审鉴定人分析淫秽信息传播 王欣等当庭认罪

发布时间:2016-09-09 15:54: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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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法院于9月9日上午9时30分继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快播公司、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均表示认罪悔罪。吴铭表示快播公司犯罪成立。

快播庭审现场:鉴定人分析快播淫秽传播途径及效果

  

快播庭审鉴定人分析淫秽信息传播 王欣等当庭认罪

  北京海淀区法院截图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公司主管同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杨晓明。

  [主持人]:杨晓明法官,男,1989年3月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现任刑一庭审判长。杨晓明法官连续多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三次以及多项荣誉称号。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黄勇、被告人王欣、被告人吴铭、被告人张克东、被告人牛文举。

  [审判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聘请的辩护人情况?

  [辩护人]: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被告人王欣聘请的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志俊;被告人吴铭聘请的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伯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欣;被告人张克东聘请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被告人牛文举聘请的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朱岳。 [10:31:00]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鉴于辩方提出本案来源不明、涉案四台服务器查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鉴定检材真实性存疑,且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进行调查核实,本院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了检验。具体委托事项为:(1)通过检索四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查找远程访问IP地址信息,查验IP地址相应注册信息;(2)通过检验四台服务器内现存的qdata文件属性信息,分析确定这些qdata文件是否在2013年11月18日后被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3)结合在案证据及四台服务器的存储内容,从技术角度分析快播软件对于淫秽视频的抓取、转换、存储、搜索、下载等行为的作用及效果。在检验过程中,信息鉴定中心在送检的四台服务器内提取用户远程登录日志,发现8个IP地址在2013年间曾使用远程帐号多次登录至送检的四台服务器。信息鉴定中心根据委托需求,认为需要对上述 IP地址的归属及相关注册信息进行调查分析,要求本院予以协助,并将调查结果以补充材料的形式提交至鉴定机构。本院随即要求公诉机关查核上述IP地址被起获扣押之前的归属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专线上网专线协议、上网网络业务协议三份等证据材料。同时,本院就案件来源、涉案四台服务器的移交、保管、扣押、被告人王欣的到案经过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公诉机关也提请补充出示原有的在案证据中的公安机关对钟某、杨某某所使用电脑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鉴于上述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关联性,经过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再次进行法庭质证。

  [审判长]:鉴于本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本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6月29日分别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审判长]:第二次庭前会议上,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开示。经过征求控辩双方意见,本次庭审将简化证据质证环节,法庭将分组一并出示证据,将法庭辩论的重点放在对本案定罪量刑方面。以上综述,双方有何意见?

  [公诉人]:没有。

  [快播公司]:同意。

  [王欣]:同意。

  [吴铭]:同意。

  [张克东]:同意。

  [牛文举]:同意。

  [快播公司辩护人]:同意。

  [王欣辩护人]:同意。

  [吴铭辩护人]:同意。

  [张克东辩护人]:同意。

  [牛文举辩护人]:同意。

  2702114· [审判长]:检验报告以及由法院直接委托或要求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应由法庭组织出示。首先出示司法鉴定协议书、信息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针对委托要求,对送检服务器进行了检验,并依法作出了司法鉴定结论。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经第二次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需要鉴定人出庭出示。本院依法传唤鉴定人王某某出庭作证,由其直接向法庭陈述,并接受法庭询问。其他与该鉴定意见相关联的证据,将随后由合议庭出示。现在请执庭法警传唤鉴定人王某某到庭。 [10:56:46]

  [审判长]:传鉴定人王某某出庭。

  [审判长]:鉴定人,你的姓名、职业、与本案的关系。

  [鉴定人]:王某某,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参与了相关鉴定的全部过程。

  [审判长]:鉴定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鉴定人要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鉴定人]: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鉴定人]:能。

  [审判长]:请你在鉴定人保证书上签字。(鉴定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过程,并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宣读司法鉴定协议书、信息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具体委托事项是(1)通过检索四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查找远程访问IP地址信息,查验IP地址相应注册信息;(2)通过检验四台服务器内现存的qdata文件属性信息,分析确定这些qdata文件是否在2013年11月18日后被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3)结合在案证据及四台服务器的存储内容,从技术角度分析快播软件对于淫秽视频的抓取、转换、存储、搜索、下载等行为的作用及效果。我们收到检材后,针对委托要求,对送检服务器的检验结果为:四台送检服务器所有远程登录IP如下:218.17.158.115、218.240.16.220、218.240.16.221、 218.240.16.222、218.240.16.223、218.240.7.153、218.240.7.152、 222.128.116.27。218.17.158.115在2013年7月至10月间先后17次访问了涉案四台服务器,其中在2013年8月7日之后的访问为5次,时长为144小时。218.240.16.220、218.240.16.221只在2013年7月访问了118.186.27.18服务器。218.240.16.222在2013年8月6日访问118.186.27.18服务器1次共0分钟,2013年8月1日访问 118.186.27.19服务器2次共计1小时26分钟,2013年8月1日访问118.186.27.20服务器2次共计0分钟,2013年8月6日访问118.186.27.21服务器1次共计7分钟,2013年10月28日访问118.186.27.21服务器1次共计47分钟;218.240.16.223,于2013年8月6日访问118.186.27.19服务器1次共计32分钟,2013年8月1日访问 118.186.27.21服务器1次共计0分钟;218.240.7.153,于2013年7月1日访问118.186.27.18服务器1次共38分钟,于2013年8月1日访问118.186.27.19服务器1次共计36分钟,于2013年8月2日访问118.186.27.20服务器1次共计7 分钟;218.240.7.152,于2013年7月23日访问118.186.27.18服务器1次共计44分钟,于10月28日访问 118.186.27.21服务器1次共计0分钟;222.128.116.27于2013年8月4日前共计4次访问了涉案4台服务器。经过对四台送检服务器内现存的qdata文件属性分析,未发现在2013年11月18日后有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四台送检服务器不是完整的快播系统平台,根据现有存储数据内容不足以从技术角度分析快播软件对于视频的抓取、转换、存储、搜索、下载等行为的作用及效果。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鉴定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好的。我看了一下在最后的落款,你是全程参与了鉴定过程吗?

  [鉴定人]:是的。

  [公诉人]:远程登录对服务器造成什么影响?

  [鉴定人]:远程登录主要是进行软件的调试,系统功能的调整或者软硬件系统的维护。

  [公诉人]:根据检验结果得出的结论,八个都是登陆过服务器的。

  [鉴定人]:是的。

  [公诉人]:怎么判断四台服务器有无从外部拷入的痕迹?

  [鉴定人]:通过检验服务器内qdata文件的时间状态信息来确定是否有外部拷入的痕迹。我们分析的角度主要从时间属性状态与拷入操作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拷入技术手段对应的文件时间状态是不同的。在Linux文件系统中,文件的时间属性包括mtime、atime、ctime,分别对应最后修改时间、最后访问时间、状态改变时间,外部拷入的方式包括cp命令、参数配置以及图形界面拖拽,不同拷入手段对应的时间状态不同,通过对现有qdata文件状态的检验,未发现在2013年11月18日后有外部拷入操作形成的痕迹。

  [公诉人]:如果存在外部拷入和修改,硬盘中的qdata文件就不是现在的状态,对吗?

  [鉴定人]:对,现在没有发现拷入的痕迹。

  [公诉人]:第三项鉴定意见中,针对第三条委托要求,认为根据现有检材状态不足以进行分析,是什么原因?

  [鉴定人]:送检服务器是存储服务器,不是应用服务器,服务器中不包含相关代码的功能,不能重现整个平台的功能,所以无法分析整个平台的功能。

  [公诉人]:也就是说四台服务器是快播搭建平台的一部分。那么做个类比,假如说我在家里使用个人电脑联通上网,那么能通过对个人电脑的分析来确认我的上网方式吗?

  [鉴定人]:可以。

  [公诉人]:那么能通过对个人电脑的分析对整个联通的网络管理方式进行重现吗?

  [鉴定人]:不能。

  [公诉人]:这个类比和检验结果的第三条有类似之处吗?

  [鉴定人]:对,有些相似。

  [审判长]:几位被告人有问题向鉴定人发问吗?

  [各被告人]:没有。

  [快播公司辩护人]:关于远程登录的8个IP地址,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试图查找IP地址的注册信息吗?

  [鉴定人]:查找了,已经附在鉴定意见书的后面。

  [快播公司辩护人]:表格中记载的信息是从哪里查找的?

  [鉴定人]:是CNNIC,一个中国顶级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网站查找的。

  [快播公司辩护人]:关于qdata时间的问题,你们的鉴定分析的方法有没有可能有漏洞。有没有技术能够规避你们使用的技术方法?

  [鉴定人]:鉴定工作针对现在的鉴定要求进行操作,我不知道您指的可能的痕迹是什么痕迹。

  [快播辩护人]:你们认为有没有这样的痕迹,可能存在修改而不会产生修改痕迹?

  [鉴定人]:这个不在鉴定范围之内。

  [快播辩护人辩护人]:QDATA的时间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吗?

  [鉴定人]:可以。

  [王欣辩护人]:每个服务器的第一个号盘是系统盘,其他的盘是数据存储盘,对吗?

  [鉴定人]:是的。

  [王欣辩护人]:可以更换其他的几个数据盘吗?

  [鉴定人]:可以。

  [王欣辩护人]:数据盘更换,对于系统盘会有影响或记载吗?

  [鉴定人]:数据盘变化一般不会记录。

  [王欣辩护人]:鉴定结论中提出三个不同的文件时间属性,附表五记载了三个时间,究竟原始的数据形成时间体现在哪个表?

  [鉴定人]:是以修改时间为准。

  [王欣辩护人]:访问时间是什么意思?

  [鉴定人]:对文件的打开读取等,主要是这些操作。

  [王欣辩护人]:会对内容产生改变吗?

  [鉴定人]:不会。

  [王欣辩护人]:缓存形成的还是修改形成的?

  [鉴定人]:这个不能确定。

  [吴铭辩护人]:第二个问题,外部拷入包不包括我下面说的情况,我如果把硬盘服务器给换掉,这种情况下,算不算鉴定过程中的外部拷入范畴?

  [鉴定人]:外部拷入是针对检材来说,您说的硬盘包括在检材范围内吗?

  [吴铭辩护人]:我说的是包括在四台服务器里,四台服务器拷出来进行鉴定,如果说在这个期间四台服务器被调包,这种算不算外部拷入?

  [鉴定人]:我无法对检材以外的拷入下任何定义。鉴定在确定性的工作,针对一些痕迹进行分析,我不知道你说的检材或者对鉴定内容的什么问题。

  [吴铭辩护人]:根据你们的技术研究和分析,能不能得出服务器中的一万多部视频只有快播软件上传的。

  [鉴定人]:这个不是我们的鉴定内容。快播软件是在鉴定要求中提出来的,对于我们只是一个名称而已。

  [张克东辩护人]:远程登陆是否一定需要用户名和密码。四台服务器出现问题,ping测试能形成登陆信息吗?

  [鉴定人]:PING不会形成登陆信息。

  [张克东辩护人]:一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才能记载,对吗?

  [鉴定人]:是的。

  [张克东辩护人]:登陆多长时间,多少秒或者几分钟能实现管理?

  [鉴定人]:这个无法判断。

  [张克东辩护人]:比如说38秒或者一分钟。

  [鉴定人]:操作有可能很短,也有可能很长,无法做具体的判断。

  [张克东辩护人]:你说的拷入到硬盘的,从数据关系中,鉴定意见的结论是11月18日以后没有从外部拷入,11月18日是文件的电子技术时间还是客观的时间?

  [鉴定人]:就时间的问题,在前面分析痕迹,也有关于时间的分析,时间的分析包括硬件时间和系统的时区,时间之间会有差异,一般来说UTC加八小时形成北京时间,针对时间源进行改变,如果没有时间源根据硬件时间纠正,现在记录的都是系统时间。

  [张克东辩护人]:假如把服务器的时间改为11月18日之前,系统能不能分析出这种因素?

  [鉴定人]:我们针对确定性,没有更改的痕迹。

  [张克东辩护人]:假如把时间从2016年改为2014年,鉴定能不能发现这个问题?

  [鉴定人]:在鉴定中没有发现相关修改的痕迹。

  [张克东辩护人]:拷入之后三个关系是否发生改变。三个时间刚被拷入后,被打开或者再次修改,对时间会有变化吗?

  [鉴定人]:会有变化。

  [张克东辩护人]:如果变化还能不能得出第二项的结论?

  [鉴定人]:经过分析,我们得到的结论是在11月18日之后没有拷入及更改的痕迹。

  [张克东辩护人]:我说的不是系统时间,是实际时间。

  [鉴定人]:我们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分析了系统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之间的关系。

  [牛文举辩护人]:鉴定是完全按照海淀法院的委托事项来鉴定的,对吗?

  [鉴定人]:是的。

  [牛文举辩护人]: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对吗?

  [鉴定人]:是的。

  [牛文举辩护人]:从技术角度说,能不能证明快播公司的软件与四台服务器的关系?

  [鉴定人]:鉴定结论中出现快播公司是因为委托书中有这个名词,我们不需要确定该服务器与快播公司的关系。

  [牛文举辩护人]:法院委托的内容很清楚,你刚才所说的与鉴定中矛盾吗?

  [鉴定人]:我没有说跟快播软件没有关系,这只是一个符号。在鉴定意见中这只是一个名词的使用。

  [牛文举辩护人]:在结论中为什么明确的用快播这个词?

  [鉴定人]:这是鉴定委托中提出的。

  [牛文举辩护人]:原始的拷入时间是体现在三个时间中的哪一个时间?

  [鉴定人]:是体现在修改时间。

  [牛文举辩护人]:从44页到50页,是关于硬盘中相应的文件的三个时间的列表,表当中21快硬盘其中有17块是修改时间与状态改变时间相同,这个怎么解释?

  [鉴定人]:在拷贝完成之后没有改变相应时间属性的操作。

  [牛文举辩护人]:是不是说这几千个文件和状态修改的时间一致?

  [鉴定人]:是的。

  [牛文举辩护人]:有的个别的发生改变的是2014年4月22日,为什么会发生状态改变的情况?

  [鉴定人]:从痕迹上无法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可以排除是从外部拷入造成的。

  [牛文举辩护人]:这是通过什么确认的?

  [鉴定人]:从外部拷入的时间应该是几秒到数分钟不等,从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时间非常短,只有1毫秒,无法由外部拷入。

  [牛文举辩护人]:这些盘在鉴定的时候都存满了吗?

  [鉴定人]:应该说存储的数据量很大。

  [牛文举辩护人]:记载的文件的三个时间,三个时间是在什么位置?

  [鉴定人]:三个时间是跟随文件记录在他相应的硬盘里,时间在每块硬盘里都有记录。 [11:56:15]

  [公诉人]:众多的操作当中包不包括从外部的拷入和写入?

  [鉴定人]:不包括。

  [公诉人]:传送的速度大概是多少?

  [鉴定人]:这个的影响因素很多,不能完全确定。

  [公诉人]:这些文件出现在硬盘的时间和下载完全时间是均匀分布还是集中在某几天。

  [鉴定人]:体现的修改时间跨度比较大,因为没有对时间的跨度和分布作分析,大概是2013年的8月到2013年的11月

  [审判长]:请鉴定人退庭。

  [审判长]:考虑到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联性,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请控辩双方在合议庭出示完其他关联证据后一并进行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合议庭继续出示调查核实的其他证据材料。出示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关于快播公司查询页面,证明本院审判员通过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核查到快播公司的快播网站首页网址为www.kuaibo.com,和 www.gvod.com,网站负责人为被告人王欣。

  [审判长]:出示协助调查函、核实证据建议函、证人卜某某的证言、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事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深圳市电信局的信息化建设合作协议书、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区分公司的数据业务租用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专线上网专线协议、上网网络业务协议、营销登记申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作协议书、情况说明、证人陈辉的证言、光通公司出具的IP地址分配说明、使用说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证明各一份,证明:公诉机关接到本院的核实函后,调查到IP地址218.17.158.115为快播公司专享;光通公司将 118.186.27.18、118.186.27.19、118.186.27.20和118.186.27.21四个地址先后分配给快播公司使用;218.240.16.220、218.240.16.221、218.240.16.222、218.240.16.223、 218.240.7.153、218.240.7.152为光通公司使用的IP地址;222.128.116.27的使用单位为北京市联通。

  [审判长]: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本院根据辩方有关鉴定意见记载的涉案四台服务器硬盘数量和容量前后不一问题的质证意见,经核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出具工作说明称:由于审验员许平对服务器相关硬件技术不了解,在核对服务器内硬盘时,大部分硬盘有很明显的2.0T标识,其余硬盘没有明显标识,许平认为都是同一批次服务器,硬盘容量都一样,故没有进行再确认。在确定服务器可插入硬盘数量后,听技术人员说每个服务器有一个系统硬盘,误认为服务器内还有一个专用的系统硬盘。因此,在初步鉴定书中描述每台服务器内硬盘的数量比实际硬盘数量多一个,所以硬盘数量与实际不符。

  [审判长]:出示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的工作说明、文创动力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明:本院根据辩方有关涉案四台服务器有污损可能的质证意见,经核实,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工作说明、文创动力公司出具工作情况说明称:服务器在版权局扣押保管期间没有发生损坏等情况。

  [审判长]:出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出具的《关于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相关履责情况的说明》,证明:本院根据辩方有关案件来源不明的辩护意见,经核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之一为组织查处、督办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非法出版传播、侵权盗版和新闻出版单位及个人违规违法活动的举报受理工作;承办通过网络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等网上非法出版传播活动的举报受理工作。北京市版权局在查处快播公司涉及侵权盗版案件时,从查获的四台服务器中发现存在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内容,北京版权局将该情况报告给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委托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影像工作委员会进行网上监测,并将获得的相关数据移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产品质量监督监测中心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及掌握的情况,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审判长]: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出具的关于王欣到案过程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欣到案的基本经过。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四台服务器文件硬盘内的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拷入行为,可以证明文件内容的原始性。

  [审判长]: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没有。

  [王欣]:没有。

  [吴铭]:没有。

  [张克东]:没有。

  [牛文举]: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被告单位辩护人]:关于IP地址的问题,是否是快播使用需要核实,文件来源的问题也需要核实。关于鉴定意见,这是静态的情况和分析,从技术的角度这样的鉴定和内容不足以完全排除四台服务器真实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对鉴定意见能否排除相关的怀疑,应该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证据的具体意见以庭前会议为准。

  [王欣辩护人]:补充鉴定是对现有的服务器的,从关联性上讲不能完全解决程序的缺失问题。我们认为服务器确实提前被人操作过,检材必须是完好封存的,现在无法证明检材是查封之后处于严密的保管状态下,已经丧失了基本的原始性。文创动力公司的身份是绝对不可以接触服务器的,他们现在的说明说对服务器的操作均在现场人员的指挥监督下提取的部分文件,应该有当时的提取记录,包括通过什么方式提取的,设备是不是按照电子数据要求,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因此对关联性有异议。

  [吴铭辩护人]:四台服务器证明淫秽视频和快播软件没有直接的关系。

  [张克东辩护人]:鉴定意见有一定的局限性。

  [牛文举辩护]: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的淫秽视频与快播的关系,证据采信上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审判长]:在庭前会议上,公诉人申请补充出示原已移交法院但开庭时没有宣读、出示的证据,下面由公诉人补充出示证据。

  [公诉人]:鉴于第一次庭审时辩方对我方证据作出了质疑,并作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方向法庭进一步举证。1、宣读对钟某使用电脑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2日11时2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六道迈科龙大厦7层现场勘验检查了钟某使用的联想牌台式(型号启天 M6300,现场处于开机状态),将“Cachelp”文件打开,在文件中,看到内容“0208网络光通,118.186.27.18;118.186.27.19;118.186.27.20;118.186.27.21;”。2、宣读对杨某某使用电脑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15时在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六道迈科龙大厦7层现场勘验检查了杨某某使用的黑色兼容台式计算机 (现场处于开机联网状态),发现上千个缓存服务器的IP地址。根据杨某某的证言,在拿到一个新服务器后,必须上传两个文件到服务器usr目录下的 local目录中,在路径“F:New Folder”上,找到两个文件,名字为“accserver_20140417.tar.gz”、 “cacheserver_20140417.tar.gz”。3、出示对伍某某编写的运行在快播公司缓存调度服务器中的Cache Tracker程序进行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桌面找到“SecureCRT”快捷方式图表并运行,根据伍某某交代,其编写的Cache Tracker程序代码放在公司一台内网环境下的服务器中,在“host name”输入框输入服务器所在内网IP地址“172.16.16.2”,“port”输入框中输入号码“22051”后,点击“connect”,在弹出的界面输入用户组“jet”,密码“ngvoxau.9”。根据伍某某交代的Cache Tracker程序所在位置,依次输入命令“cd qvod”、“cd cachetracker”、“cd cc2”进入到“/qvod/cachetracker/cc2”目录下,继续输入命令“vi cachetracker.c”,显示名为“cachetracker.c”的程序代码,并下载,从而获取了“cachetracker.c”程序文件。 4、出示对“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运行界面情况的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双击名为“QVOD资源服务器”图标,打开界面查看“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版本为QVOD资源服务器1.5.5 build2011.09.15;在打开界面左侧选项栏中选择“新建发布目录”;在“新建发布目录”界面中,显示有“缓冲广告地址(选填)”、“暂停广告地址(选填)”、“文字链广告地址(选填)”字样的文字。在打开界面左侧选项栏中选择“导出地址”,打开界面显示有“选择导出协议格式”字样,在该字样下方显示有“HTTP://格式(推荐)”、“QHTP://格式(HTTP加密方法)”、“QVOD://格式(纯p2p)”。在“导出地址”选项界面中部,显示有“选择链接规则”字样,在该字样下方显示有“取目录+文件名”、“只取原文件”、“取目录+文件名(附带真实路径)”。5、出示调查询问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明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通知快播公司“因涉嫌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渲染色情活动内容”接受调查,牛文举当日签收。2013年8月13日王欣作为快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牛文举作为快播公司代理人,处理该案;2013年9月25日,南山广电局告知快播公司“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并拟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6、出示南山广电局取证视频光盘两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快播公司检查时,在牛文举在场的情况下,登录WWW.kuaibo.com,注册快播帐号进入快播超级雷达,点击“VIP随意插”,将图钉插在地图上“南头”,屏幕显示共有8个资源点,点击“宏发家私”资源点,显示视听节目资源,直接点击相应的资源名称或将资源先添加到私有云,可以提供视听节目资源的播放,播放的部分内容含有色情画面。 牛文举当场对此予以签字确认。7、出示整改报告两份,证明:快播公司在2012年8月被深圳网监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快播公司随后提交了“快播业务整改说明”,称“成立了专门的网络安全监控小组”“经过两天突击工作,共筛选出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不良关键词2501个,不良网址2974条”“至2012年 8月7日累计完成不良关键词过滤1800条,不良网站信息过滤2974条,用户举报共计166条”,并提交了自行整理的不良关键词240组,不良网站链接 1300余个,其中绝大部分涉及淫秽内容。快播公司同时研发了“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于2012年8月8日正式投入使用,截止到2012年9月26 日快播公司共向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报送“‘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工作日志”25次,记载“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过滤数为15 836个。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快播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后,快播公司随后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了“快播超级雷达整改汇报”,称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给到的不良关键词进行影片屏蔽,截止目前共计完成屏蔽词2501个”,并称专门组织3人信息安全小组进行人工审核及过滤。

  [审判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没有。

  [审判长]:你参加了行政处罚的过程?

  [快播公司代表人]:我参与了接待。

  [审判长]:其他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牛文举,查处的情况你汇报了吗?

  [牛文举]:汇报了,我先向吴铭汇报,再向王欣汇报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各被告人辩护人]:对控方出示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何证据需向法庭提交的?

  [快播公司、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不申请。

  [快播公司、被告人及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经过补充出示证据和庭审质证,现法庭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明确一下自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的意见。相对于上次庭审,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对公诉人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有没有新的意见?

  [快播公司]:我公司认罪认罚,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都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王欣,你现在对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是什么意见?

  [王欣]:我也认罪认罚,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在我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证据我没有否认过,只是说当时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们没有主观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偏执地认为我没有犯罪。但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思考,我觉得我有必要对自己深刻地反思。我认为在这个事情我们有一定的错误,传播淫秽视频是不争的事实,出现问题之后我们没有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特别是我也没有对公司进行业务转型,色情视频的传播也是对公司有帮助的。我觉得我们在社会责任跟公司利益两个问题上,我们更多的选择了公司利益,这些淫秽色情内容对很多用户造成了伤害,很多还是青少年,这也是一种失职,一种犯罪,如果一家公司违法,作为公司的 CEO应该承担这些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吴铭,你现在对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是什么意见?

  [吴铭]:没有意见,跟上次庭前会议的想法是一致的,对公司犯罪这块,我认为我和王欣的想法是一致的,公司犯罪是成立的。从我个人的工作分工来说,我不认为我个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广电来查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

  [审判长]:关于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这事情你知道吗?

  [吴铭]:在技术方面我不清楚,这是在我入职之前早已存在的,之后也没有改变过。

  [审判长]:你在公司承担什么工作?

  [吴铭]:我是快播事业部的总经理,技术方面主要是王欣来作决断,我负责产品的研发。

  [审判长]:被告人张克东,你现在对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是什么意见?

  [张克东]:我认罪,我有的新的认识,我认为我们公司在对淫秽网站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的问题上,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我认同检察院对我的起诉。 [12:09:14]

  [审判长]:你是搞技术的,对吗?

  [张克东]:是的。

  [审判长]:你们公司为什么要采取碎片化存储的方式?

  [张克东]:是为了提高服务器的存储效率和网络传播效率,同时也能降低风险。

  [审判长]:被告人牛文举,你现在对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是什么意见?

  [牛文举]:我认罪,我深刻反思之后醒悟了,大量淫秽视频给社会造成了影响,淫秽视频的存在客观上增加了用户群,增加了公司的盈利收入,我接受检察院对我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审判长]:牛文举,你在快播公司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牛文举]:市场和监管。市场工作一部分是对内,一部分是对外。

  [审判长]:这些工作你需要向公司领导汇报吗?

  [牛文举]:是的,需要向领导汇报。

  [审判长]:汇报时你是如何说的?

  [牛文举]:就是把整个事情说清楚。

  [审判长]:你汇报的时候是直接跟王欣汇报吗?

  [牛文举]:我先跟吴铭汇报,需要的话再请示王欣。

  [审判长]:你是自己汇报还是和吴铭一起去?

  [牛文举]:在会议上说。

  [审判长]:你们是定期召开会议吗?

  [牛文举]:是的,两周召开一次。

  [审判长]:都有谁参加会议?

  [牛文举]:会是王欣主持。

  [审判长]:吴铭和张克东参加吗?

  [牛文举]:参加。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在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全面出示了全案证据,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系统阐述了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在今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就上次庭审辩方提出的异议出示了相关复核性证据,公诉人补充出示了进一步补强和完善有关指控证据体系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和之前的庭前会议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均明确表示认罪。所有这些,都进一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为进一步指控犯罪,公诉人主要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发表以下两点意见:一、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明知快播平台中存在海量淫秽视频而怠于监管,放任淫秽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两次庭审所出示的证据表明:快播公司在网上发布QSI 资源发布工具和快播用户端软件(播放器),在快播管理的调度服务器、存储服务器、QSI软件、快播播放器以及网站站长、用户之间形成了一个可以实现发布、搜索、下载、存储和观看功能的综合性网络平台。在这个网络平台中,所有视频资源都可以实现无障碍、无筛选、无监管的自由流通。而所有视频的上传、观看、分享和采集用户观影特征、调度选择、网络优化等功能,都是在快播后台调度服务器的统一处理下完成的。在此过程中,快播公司不仅对平台上的视频内容不加审核,且在明知存在大量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不落实监管责任,反而架设缓存服务器,用以存储大量淫秽视频,为用户随时提供下载流量补偿服务。众所周知,快播所使用的P2P技术本身实现的就是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视频文件的共享传输甚至可以脱离源文件完成。对于这种快速高效的技术共享形式,如果用于传播淫秽视频,那么传播速度之快、后果之严重可想而知。作为快播网络平台的控制与管理者,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对本公司视频网络平台中存在海量淫秽视频是完全明知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他们依法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将海量淫秽视频加以屏蔽和监管,而且他们也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做到这一点,对淫秽视频进行有效的管控。然而,快播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至少说他们没有进行实际意义上的管控,而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放任淫秽视频在网络空间广泛的流转、传播。更甚者,快播公司曾经因为没有落实有关监管责任和快播网络中存在大量淫秽视频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在此情况下,快播公司仍然不思整改、不实际履行监管责任,不但没有采用视频关键帧提取、淫秽视频图像识别等行业常见的、成熟的屏蔽手段,且连最基础的关键词、二级域名屏蔽等措施也没有认真实行,这种有悖于行业常规的做法也进一步反映出快播公司对淫秽视频监管的懈怠,进而导致了海量淫秽视频持续的、广泛的传播。作为快播公司的管理者,被告人王欣等人清楚地知道,海量的淫秽视频能够实实在在的带来用户数增长和流量增加,而这些则可以为快播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也正是基于牟取利益之目的,快播公司还在全国各地架设上千台缓存服务器提供视频下载流量补偿服务,以提高用户体验,由此又对淫秽视频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上论述足以表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公诉人还想借此机会强调一点,科学技术无疑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国家也鼓励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不可否认,快播视频点播是一项技术创新,如果能够遵循法治的轨道,真正担负起监管的责任,我们完全相信这项技术创新可以为用户提供资源更多、速度更快、体验更佳的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在网络空间平台上服务社会大众、创造积极价值。然而,本案的几位被告人却把这项技术用到了相反的方向,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成为了今天法庭上的阶下囚。技术本身当然无罪,但是如果使用技术的人用以危害社会,那就是违法犯罪。就如菜刀可以用来做菜,也可以用来杀人,做菜的是厨师,杀人的就是犯罪分子了。快播公司只顾享有技术带来的大量利润,却罔顾了公序良俗,如此用技术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国法所不容!二、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国家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公诉人建议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历经两次庭审,在指控快播公司和被告人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同时,公诉人也注意到:本案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犯罪,其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行为人不是淫秽视频的直接上传者,而是懈怠监管、放任传播,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另一方面,快播公司的传播行为与用户上传行为具有混同性,构建的大型网络传输平台自身又具有广泛性,网络用户和快播软件使用者数量也十分庞大,因此基于这样一些实际情况,决定了本案传播的淫秽视频虽然数量巨大,但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也确实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决定对本案的处罚时,这一特性也建议合议庭给予考虑。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目前快播公司和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认识到了快播公司和各自的行为性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认可,对淫秽视频的存在、缓存服务器的功用、主观明知、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放任传播、牟利目的等关键问题均作了较为明确的供述,认罪悔罪且态度真诚,建议合议庭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单位和以上三名被告人依法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吴铭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快播公司构成犯罪亦不持异议,仅就其自身所起作用进行辩解,属于违法性认识不足,亦建议合议庭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公诉人发言即将结束之时,还想要特别说明的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同样不可逾越。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事关网络空间依法治理,事关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希望我们今天的庭审,能够引起所有良善之人的广泛共鸣,让我们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守护心灵家园,让祖国未来能够健康成长!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网络从业人员以此案为鉴,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做依法办网、文明办网的实践者,共同净化网络空间,共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共同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了,全社会尤其是孩子的父母,在感恩的同时更多思考的 是如何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包括网络环境,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也更不允许我们的孩子被一个充斥淫秽视频的网络毁于一旦。全国的父母和老师都希望一棵棵幼苗能够健康茁壮的成长,但是,如果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充斥着大量的淫秽视频,对青少年的毒害可想而知。淫秽色情的泛滥,会使一个孩子荒废学业,会使一个家庭道德沦丧,会使一个社会秩序混乱。对“快播”的审判,不应当仅仅是一个处罚结果,更应当是对全社会的一种警示。希望我们今天的庭审,能够引起所有良善之人的广泛共鸣,让我们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守护心灵家园,让祖国未来能够健康成长!审判长,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请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行辩护。

  [快播公司]:我公司认罪,没有什么可辩护的。

  [王欣]:借这个机会我对受到伤害的网民道歉,如果我还有机会创业,我会把我所学到的技术专业服务于社会,希望快播的案例成为行业自律的警示。

  [吴铭]:没有新的意见。

  [张克东]:我作为公司的高管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管,我感到抱歉。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我今后会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牛文举]:今后我会以案说法,教育我身边的人不要重蹈覆辙,我真诚的认罪悔罪,请求合议庭看在我作用较小,对我从轻处罚,使我早日与家人团聚,也请求得到社会的谅解。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2:36:57]

  [快播公司辩护人]:首先感谢公诉人能客观公正的把快播公司认罪态度展现在法庭之上。关于量刑方面,恰如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出的一样,本案发生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之下,快播不是直接的传播者,是被动的,是怠于监管,快播的生活环境下网络空间并不是最理想的,经过两次的庭审和被告人不断提高自身的认识,加上国家在司法政策中有更新的的发展,在改革方面希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认罪态度特别恳请合议庭能够彻底贯彻认罪认罚,对被告单位对被告人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王欣辩护人]:王欣认可了检察院的指控,根据王欣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就本案我作罪轻辩护,从主观意识上讲,王欣的明知不是直接的主动的传播,快播的技术不是为了淫秽视频而研发的。他这种明知也不是说明知某个行为人要上传淫秽视频而对这个行为进行帮助。淫秽视频的源头实际上是存储在发布者那里,而不是快播的服务器,是用户在观看的过程中自动下载到快播的服务器里。王欣的这种放任心态实际上是由于屏蔽技术的难度较大而造成的,与能管而不管的主观恶性还是有区别的。快播公司没有直接的传播行为,这不再赘述了。从技术特性上分析我们来看法律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件不应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条款。本案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存在瑕疵,导致视频数量不好确定。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直接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快播公司提供的软件是个工具软件,没有IP地址可访问,也没有具体内容提供,不属于网站,快播的获利方式不属于直接收取服务费。我的建议是本案可以按照情节严重来处罚,建议对王欣在三年左右量刑。我认为王欣有自首情节。王欣被韩国拒绝入镜后没有完全失去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再回国,在这种情况下王欣本人是很清楚后果的,而且他本人很清楚回国的后果就是被抓,王欣主动配合工作组自愿上了回国的飞机。王欣当庭认罪,总体构成了自首,请法庭对王欣考虑减轻处罚。

  [吴铭辩护人]:尊重公司以及吴铭对于公司犯罪成立的意见。吴铭本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吴铭在主观方面没有传播淫秽视频,没有与公司有任何犯罪行为,快播软件是吴铭入职之前就投入使用了,吴铭对涉案服务器的情况并不知情,吴铭事业部经理的头衔是挂名。吴铭归案后知道了全部的涉案事实,不影响对其从轻减轻的处罚。本案是新型犯罪,应当由快播公司承担责任,不能仅以淫秽视频的数量作为定案的依据,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铭无罪,即使有罪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张克东辩护人]:快播公司属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直接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的单位或者自然人,第二类是对此类信息有监管责任的网站建设者或者管理者,第三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所应确定的法定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上述规定没有溯及力,但考虑到上述立法精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解释二的第六条,法定刑应确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淫秽视频的数量仅仅是定罪的指标,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刑而言,淫秽视频的数量不是判定法定刑升格的唯一标准。原有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非直接传播淫秽视频者的责任承担问题。建议对被告人张克东适用缓刑。

  [牛文举辩护人]:本案在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特点,防止对被告人主观认知评价的不足。本案不应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应该适用情节一般或情节严重。本案的淫秽视频数量还是不明确,这在量刑情节上存在疑问,因此要在量刑上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关于牛文举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在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而不是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12:56:49]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意见?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认罪,简单的说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吴铭是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这不影响对他的量刑从宽处理的建议。第二个问题,王欣当时被限制了自由,不能认定其有自首的情节。

  [审判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无补充意见?

  [快播公司、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意见?

  [吴铭辩护人]:汇报都是一对一的,拿参不参加会来定罪也是不合适的。

  [张克东辩护人]:张克东主观恶性不深,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罪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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