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发布时间:2017-04-06 16:26: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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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7年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全区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解读:按照以前的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每月还款额度来定,公积金的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收入的50%。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10000元,按以前在保证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每月最高只可还款5000元。新的办法实施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这样该职工每月最高可以还款6000元。还款额度的提高也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了借款人的购房需求。

  同城公积金可互通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解读:例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缴存职工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公积金异地贷款全国互通

  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后,以前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逾期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按照以前的政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只允许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新的办法实施后,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也可以同时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只需经其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即可。

  单身职工无需再开单身证明

  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解读:今年以来,我国一再强调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此,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以及资金不需转入单位账户的提取业务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同时,也不需要再提供征信报告,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即可。单身的缴存职工也无需再开单身证明,只需手写一份本人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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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自住房租金、物业费等用途均可提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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