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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议费管理规定全文,议费管理条例
《办法》中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每类会议审批程序与会议时间均提出了要求,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同时废止。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制定要点有哪些?
1、酒店的“星级”不必纠结“新”《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除了提高了会议费开支标准外,最重大变化就是取消了二三四类会议“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国际科技会议中心王宇部长解读,这主要考虑会议场地的硬件设施是保障大型会议顺利举办必要条件。“以往限制会议场地的星级,实际大多情况下,许多三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只能满足基本住宿需求。”因此,“限星”作为贯彻勤俭办会的主要手段已经是过去式了,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时,不需要再纠结“是否能住五星级酒店”,“是否只能住比四星便宜的五星级酒店”等问题。在结合会议实际需求,遵循节约原则的基础上,标准范围内可自由选择酒店。2、会议住宿标准的设立应考虑地区消费水平“新”《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与2014年版相比,将住宿费标准上调了100元,即“一类会议为50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400元/人/天,三类/四类会议为340元/人/天”。全国大多数四星级酒店可以接待各类会议:小锐查阅了国家旅游局《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星级饭店统计公报》,国内四星级酒店的平均房价为334元/间/天,低于三类/四类会议340元/人/天的标准。大部份城市的五星级酒店可以接待一类和二类会议,甚至三类四类会议:国内五星级酒店的平均房价为636元/间/天,除上海和北京外,其他城市大部分五星级酒店在500元/间/天,部分五星酒店淡季期间甚至低于340元/间/天。因此,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办法时,住宿标准仅仅照搬“新”《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标准是不合适的。应当做到: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制定因地制宜的住宿标准。毕竟不同地区消费水平和住宿价格差异很大。例如同是四星级酒店,北京的房价可能是600元+/间/天,而中小城市只要300元左右/间/天。制定住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可定期参考旅游局的数据或者一些商业旅游网站的统计数据等进行调整。务实节俭的原则一定要坚持。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3、明确“业务性会议”的范畴和经费列支渠道新政规定赋予了高校和研究院所业务性会议管理自主权,制定会员费内部管理规定时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业务性会议”的范畴:除了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和答辩会议外,还有哪些会议属于所在领域或学科的业务性会议。“业务性会议”经费要从重点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出,必须考虑会议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的联系和相符性。一般性领域学术会议、学科研讨会等原则上不允许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专项经费支出。虽然《意见》规定外国专家国际旅费如果确需由会议承担的,可以由会议费支出,但是原则上应加以控制,而且要注意不能在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用中重复列支。非业务性会议的管理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的规定执行。4、规范会议审批和报销流程新政规定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等,由单位自主决定。会员费内部管理规定要明确:“业务性会议”的开支范围应明确:会议费开支范围通常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除此之外,业务性会议还可能发生专用设备租赁费、同传翻译、确需解决的参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应结合实际在内部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业务性会议费”应分类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业务性会议应分类明确综合定额标准,作为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规范会议审批流程: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和按标准测算的会议费预算应在会前由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固定格式的会议费审批模板,以规范审批流程。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预算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